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6执208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渤源达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渤海石油新村六区27栋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6111137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中交博迈科海洋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港航道局管线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66122741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渤源达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天津中交博迈科海洋船舶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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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伟
二〇一年××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