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园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园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横岗社区居民委员会、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终90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园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31L。
法定代表人:余晓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功,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哲,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40********4347H。
负责人:周晚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7X1。
法定代表人:易享宾。
上诉人佛山市园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1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显示,**居委会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内容为“四条道路施工,分别是****路、**路,道路一和****线北侧辅道,新建公共厕所,垃圾站及排水管网改造工程等”发包给鼎宝公司,而鼎宝公司与园通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内容及范围为“土方工程(开挖、运输)”。从书面证据显示的内容看,园通公司仅为案涉工程其中一部分工程的施工方。但园通公司上诉主张其是案涉全部工程的唯一实际施工人,并在二审诉讼中提供初步证据即佛山市南海区********股份合作经济社社长证人证言,拟证明上述案涉工程系佛山市南海区*********所属的建设工程,只因**居委会与该村属上下级关系才由**居委会签订合同,园通公司系案涉全部工程的唯一施工人;结合案涉合同中的工程名称为“**镇****村容村貌建设项目一期”,所涉案涉工程确与佛山市南海区*********相关联。为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维护施工人的利益,发回一审法院追加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市南海区********股份合作经济社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进一步查实案涉工程是否确系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市南海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所属工程,园通公司是否系案涉全部工程的唯一施工人。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系因当事人于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导致发回重审,一审裁判不属错误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16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69.68元,经上诉人佛山市园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余珂珂
审 判 员 李 虹
审 判 员 黄玉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结仪
书 记 员 蔡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