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民终90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园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31L。
法定代表人:余晓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功,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哲,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40********4347H。
负责人:周晚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7X1。
法定代表人:易享宾。
上诉人佛山市园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镇**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16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显示,**居委会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内容为“四条道路施工,分别是****路、**路,道路一和****线北侧辅道,新建公共厕所,垃圾站及排水管网改造工程等”发包给鼎宝公司,而鼎宝公司与园通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内容及范围为“土方工程(开挖、运输)”。从书面证据显示的内容看,园通公司仅为案涉工程其中一部分工程的施工方。但园通公司上诉主张其是案涉全部工程的唯一实际施工人,并在二审诉讼中提供初步证据即佛山市南海区********股份合作经济社社长证人证言,拟证明上述案涉工程系佛山市南海区*********所属的建设工程,只因**居委会与该村属上下级关系才由**居委会签订合同,园通公司系案涉全部工程的唯一施工人;结合案涉合同中的工程名称为“**镇****村容村貌建设项目一期”,所涉案涉工程确与佛山市南海区*********相关联。为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维护施工人的利益,发回一审法院追加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市南海区********股份合作经济社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进一步查实案涉工程是否确系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市南海区********股份合作经济社所属工程,园通公司是否系案涉全部工程的唯一施工人。需要说明的是,本案系因当事人于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导致发回重审,一审裁判不属错误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216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9969.68元,经上诉人佛山市园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余珂珂
审 判 员 李 虹
审 判 员 黄玉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黄结仪
书 记 员 蔡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