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园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园通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横岗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5民初21631号
原告:佛山市园通市**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31L。
法定代表人:余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功,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哲,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横岗社区*民委员会,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横岗社区*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824347H。
负责人:周晚祥。
被告:广东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鸿晖都市产业新城3幢4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77X1。
法定代表人:易某1。
原告佛山市园通市**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横岗社区*民委员(下简称横岗居委会)、广东鼎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鼎宝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建功、刘子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横岗居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鼎宝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85520.17元及利息(以1685520.17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35%利率计算);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横岗居委会与鼎宝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签订《狮山镇横岗旋湾村容村貌建设项目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狮山镇横岗旋湾村容村貌建设项目发包给鼎宝公司,合同约定工程投资约为510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鼎宝公司与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鼎宝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原告,约定工程总造价为4977021.97元,合同约定工程全部款项必须先汇入鼎宝公司制定账户,再按鼎宝公司与兴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款项条文办法按比例划付给原告。横岗居委会于2017年9月2日出具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告称该工程被评定为合格工程。工程结算金额最终认定为5169435.54元,横岗居委会分四次共向鼎宝公司支付工程款3483915.37元,尚欠工程款1685520.17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其合法的财产权益,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横岗居委会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横岗居委会作为本案被告不适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为横岗居委会与鼎宝公司,原告将横岗居委会列为本案被告违反合同相对性原则。2.鼎宝公司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4页第七条第2款的约定,私自将涉案工程转包,原告明知涉案工程不能转包而接受转包,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与横岗居委会无关。3.横岗居委会确认涉案工程已竣工并验收合格,且确认尚欠鼎宝公司的工程款为1685520.17元,但由于鼎宝公司目前尚未依照约定向横岗居委会提交工程款结算材料(如发票、结算书等)供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导致相应工程款迟迟不能下拨至横岗居委会,对此横岗居委会不存在过错,原告诉请横岗居委会支付工程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鼎宝公司没有答辩。
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原件1份、被告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打印件1份,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横岗居委会与被告鼎宝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鼎宝公司承接案涉工程的施工,并约定相关权利义务关系;
3.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原件1份,证明鼎宝公司从横岗居委会处承接案涉工程后,将案涉全部工程分包给原告完成,并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
4.狮山镇建设工程结算确认书(单审)原件1份,证明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审定结算价5169435.54元已经业主横岗居委会签字确认,现鼎宝公司已支付部分工程款,仍欠1685520.17元未支付予原告;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案涉工程已于2017年9月2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
6.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1份,证明原告具有相关施工资质。
两被告没有提交证据。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举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相互佐证,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事实:
2017年1月19日,被告横岗居委会(发包人)与被告鼎宝公司(承包人)签订《狮山镇横岗旋湾村容村貌建设项目一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狮山镇横岗旋湾村容村貌建设项目一期,本项目主要为四条道路施工、新建公共厕所、垃圾站及排水管网改造工程等。工程投资约510万元。签约合同价为4977021.97元,合同价格形式为综合单价包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后,且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相关的竣工验收资料后,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余下5%工程款作为工程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工程验收后一年且认为无质量遗漏问题后30天内结清余款(不计利息)。收款时必须持有效发票,必须在本工程辖区内完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建设行政部门备案后30天内递交结算书给发包人,由发包人呈送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工程结算价后付至审核结算价的95%,余下审核结算价的5%工程款作为工程保修金。等约定。
2017年3月15日,被告鼎宝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原告(承包方、乙方)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狮山镇横岗旋湾村容村貌建设项目一期,承包内容及范围:土方工程(开挖、运输)。由乙方负责施工,以包工、料、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安全环保、包检测、验收及保修进行承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关乙方承包该工程所发生的一切税费(含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按结算价的14%收,乙方必须每次开票前将税金按要求打进甲方指定账户。特别说明:若税收制度有变按国家最新税收制度缴纳税金。工程款支付方式:每期工程款到账(付款周期的约定以总包合同进度约定为准),办理用款审批,扣除应收的企业所得税及管理费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本期工程款余款支付给乙方。本合同商定甲方负责工程技术人员负责驻场指导施工、施工资料整理及编制;乙方负责组织人力施工,并与进场施工的的受雇者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内容和报酬,甲方不再与第三方发生任何劳资关系。招募劳动力必须符合劳动局相关规定,并要求对方持有身份证、计生证明文件以及依法办理暂住证。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承包方式及双方认可的计费标准进行结算,工程量及结算总造价以有关部门最终审定为准。工程全部款项必须先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再按甲方与兴建单位签订的合同付款条文办法按比例拨付给乙方,否则引起的一切经济责任由乙方负责。工程如属乙方带资施工或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出现困难的,乙方承诺自行解决本工程所需的款项,并必须根据施工形象进度按月计算上缴甲方总包管理费及代缴税金。本工程除上缴甲方的总包服务费外,一切税费由乙方负责,该工程的一切盈余款项全部属于乙方所有,若发生亏损也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作任何补贴,知道将工程交付建设单位使用。等约定。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两层合同关系,一是横岗居委会与鼎宝公司的合同关系,二是鼎宝公司与原告的合同关系。从上述两合同内容看,横岗居委会与鼎宝公司之间是发包与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工程内容为四条道路施工、新建公共厕所、垃圾站及排水管网改造工程等;而鼎宝公司与原告之间是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工程内容为土方工程(开挖、运输)。上述两个合同的工程内容或范围不同,原告的承包工程仅为土方工程,并非全部涉案工程,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施工内容。原告称已收取鼎宝工程支付的涉案工程款2488510.98元,亦但未举证证明。即原告未举证证明其施工内容或未举证证明其就横岗居委会发包的涉案全部工程进行了施工。故原告依据横岗居委会与鼎宝公司之间的结算价向两被告主张工程余款理据不足。
原告与鼎宝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原告与鼎宝公司如何分配工程款,原告未举证其与鼎宝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分配约定、结算情况、应收及已收款情况,即原告未能证明鼎宝公司是否欠付其工程款及欠付金额,原告主张鼎宝公司支付工程余款1685520.17元及利息,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条件之一是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享有债权。此种情况下,原告主张横岗居委会支付工程款1685520.17元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佛山市园通市**林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以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19969.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秀娟
人民陪审员  田 威
人民陪审员  周铭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蒋雪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