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细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细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3民初127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住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章英,湖南人和人(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细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沙港社区皂果路(常德万达B-01栋1107-1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南细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细罗古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全屋定制销售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0日为2566.7元);3.判令被告将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存在质量问题的装修部分恢复至装修前的原状;4.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即自2020年9月19日起被告按照每日4000元(即200000元×2%)向原告赔偿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日为296000元);5.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鉴定费。事实和理由:**(乙方)与细罗古公司(甲方)于2018年8月31日签订《全屋定制销售合同》,约定由细罗古公司对**名下的四合院进行室内定制装饰装修。双方在合同中第一条第(5)款约定: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合同协商的交货时间进行交货及安装,则属于延迟交货,每延迟一天,甲方应按照本合同实收货款全款(不含功能性电器产品)的2%赔偿给乙方。2019年1月26日,双方又对工程造价、付款时间及金额进行了补充约定:确认装饰装修项目金额为699182元,含家俱款总价为755000元,**于农历2018年底向细罗古公司支付200000元工程款,2019年3月31日前付清尾款,同时又约定工程全部完工后付齐全部工程款的9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15天付齐尾款。不久,**发现房屋装修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且未按设计图纸施工,遂要求被告重新维修,并拒付工程款。2019年4月30日,细罗古公司将**诉至澧县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755000元。该院于2019年7月22日作出(2019)湘0723民初907号民事判决,判令**向细罗古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该判决已生效,**于2020年8月20日支付了200000元工程款。**因对(2019)湘0723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不服,于2019年7月25日单方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房屋装修部分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房屋的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2019年8月21日,**向澧县人民法院起诉细罗古公司,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将存在质量问题的装修部分维修达到鉴定标准。诉讼中,双方委托湖南天元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再次对装修工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房屋鉴定区域木结构装修部分与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有不符合现象;木质护墙板平整度不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的要求。”该院遂认定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判决细罗古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将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装修部分予以重作,施工质量达到标准。细罗古公司上诉后,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据该判决,细罗古公司应继续履行合同,并于2020年9月18日前按合同约定质量向**交货,但其至起诉之日未履行义务。**认为在法院判决后,细罗古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其无法正常居住使用案涉房屋,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故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工程款及利息、恢复原状、赔偿违约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细罗古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起诉**,要求其支付就双方间的《全屋定制销售合同》所欠工程款755000元,本院以(2019)湘0723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付该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200000元。该判决生效后,经细罗古公司申请本院已执行完毕。同年8月22日,**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向本院起诉细罗古公司,请求1.判令细罗古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室内和室外);2.判令细罗古公司将存在质量问题的装修部分维修达到鉴定标准;3.诉讼费、鉴定费由细罗古公司承担。本院于同年12月24日作出(2019)湘0723民初1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湖南细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签订的《全屋定制销售合同》;二、湖南细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按**提供的设计图纸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装修部分予以重作,施工质量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要求执行;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细罗古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2020年7月20日,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7民终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1月11日,**就与细罗古公司签订的《全屋定制销售合同》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解除该合同,并由细罗古公司返还上述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恢复原状、赔偿违约金。综上,**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且未发生新的事实情况下,再次以相同的当事人起诉,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清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覃 敏

书 记 员 郭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