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723民初1782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细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沙港社区皂果路(常德万达****)。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进初,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亚,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细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细罗古建筑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先后于2019年9月19日、2019年12月1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被告细罗古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振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进初、张友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细罗古建筑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室内和室外);2.请求判令细罗古建筑公司将存在质量问题的装修部分维修达到鉴定标准;3.案件诉讼费、鉴定费由细罗古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018年8月31日,**与时任湖南细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肖军签订《刘府四合院木作工程承包合同》及《全屋定制销售合同》,二份合同均加盖了细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室内室外工程造价共2987000元,细罗古建筑公司依约对**所有的位于澧县××镇××室××室外工程施工。**先后向细罗古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430000元,仅欠557000元。2019年1月26日,**与细罗古建筑公司约定:2018年农历年底支付细罗古建筑公司200000元;2019年3月31日前付清尾款;工程全部完工后付清全部工程款的90%;完工验收合格后15天付齐尾款。不久,**发现房屋装修存在多处质量问题,遂要求细罗古建筑公司重新维修,但细罗古建筑公司未予响应,室内室外工程亦一直未能完工。2019年4月30日,细罗古建筑公司向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755000元,7月23日,澧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0723民初907号民事判决,判令**支付细罗古建筑公司工程款200000元,其他诉讼请求因工程未完工及涉竣工验收、家具未交付等因素未获支持。2019年8月14日,**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细罗古建筑公司承接的装修部分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房屋装饰部分做法与设计不符,部分构建有错位、凸起现象,依据《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1-2001)第3.3.1规定,该房屋的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第一次开庭审理后,**、细罗古建筑公司依法共同委托湖南天元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再次对房屋室内装修工程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房屋鉴定区域木结构装修部分与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有不符合现象;木质护墙板平整度不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01-2018的要求。细罗古建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严重损害了**的合法权益,现具状诉讼,期待诉请能获支持。
细罗古建筑公司辩称,细罗古建筑公司只于2018年8月31日与**签订了《全屋定制销售合同》,仅负责室内装修,未承接室外工程部分;合同订立后,细罗古建筑公司严格按照**提供的设计图纸及其认可的升级图纸进行施工,未擅自改变图纸装修;2019年1月26日,双方对装饰工程全部进行了验收、结算,并经彼此签字确认,装修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第一次委托鉴定因违反法定鉴定程序,其鉴定结论不具法律效力,第二次鉴定未通知细罗古建筑公司派员到场,护墙板厚度符合质量标准,凸起原因应与施工无关;未尽工程仅剩踢脚线没有完成,可以继续施工完毕。**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予以全部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细罗古建筑公司对**提供的《刘府四合院木作工程承包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拟证明细罗古建筑公司与上海细罗实业有限公司系同一法人主体有异议,对此异议,本院认为,细罗古建筑公司与上海细罗实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显示,二家公司应属不同公司法人,且细罗古建筑公司并未参与室外工程部分,故细罗古建筑公司的该异议成立;(2)、细罗古建筑公司对**提供的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2019)第(SW1699)号鉴定报告有异议,认为**自行委托鉴定违反了法定鉴定程序,且鉴定结论引用标准已废止,该鉴定报告无法律效力,本院认为,细罗古建筑公司的该项异议符合委托鉴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异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3)、细罗古建筑公司对**提供的申请重新鉴定后委托湖南天元检测认证有限公司鉴定的鉴定报告有异议,认为报告显示的实际装修与设计图纸不符,原因是在施工时已与**聘请的设计人员共同商定,之后按升级图纸施工,对此异议,本院认为,细罗古建筑公司与**签订《全屋定制销售合同》,合同双方在“交货规定与付款方式”中约定“在甲方(即细罗古建筑公司)送货到乙方(即**)指定场所进行安装后,须由乙方根据设计图纸进行验收,在乙方验收合格后并付所定产品的余款”,细罗古建筑公司未举证证明设计图纸修改升级已经**授权,且**在诉讼发生后并未对图纸变更事宜予以事后追认,故细罗古建筑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更改设计图纸施工的事实成立;(4)、就该鉴定报告中提及的木质护墙板平整度不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的要求,细罗古建筑公司认为使用板材符合质量要求,凸起原因鉴定报告中未予说明,应非系施工不当所致,就此异议,本院认为,**申请重新鉴定时,与细罗构建筑公司共同商定选择湖南天元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鉴定,重新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具备司法鉴定资质,鉴定报告所作结论具有法律效力,且鉴定报告明确指出护墙板平整度偏差较大,应属施工不合格,故细罗古建筑公司的此项异议不能成立;(5)、**对细罗古建筑公司提供的证人X某的当庭证言、X雪与肖X的微信聊天记录有异议,认为该二份证据不能证明升级图纸已被**知情并认可,就此异议,本院认为,关于按设计图纸施工事宜,**、细罗古建筑公司已有明确合同约定,即便设计图纸需修改升级,细罗古建筑公司亦须与合同相对方即**商定,细罗古建筑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对设计升级图纸的确知情并予以认可的事实,故**的该项异议成立。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认证的情况,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18年8月31日,**与细罗古建筑公司签订《全屋定制销售合同》,由细罗古建筑公司对**所有的位于澧县××镇××路××室内定制装饰装修,双方对交货及付款方式、质量要求、售后服务等相关事宜协商议定。之后,细罗古建筑公司开始进行装饰装修施工。2019年1月26日,**与细罗古建筑公司在《澧县刘府四合院固装价格表》尾页对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再次约定,确认工程造价为755000元。2108年农历年底前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019年3月31日前付完尾款;工程完工付齐尾款90%,完工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付齐尾款。2019年4月30日,细罗古建筑公司以**支付工程款违约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755000元,7月22日,本院做出(2019)湘0723民初907号判决,判令**支付细罗古建筑公司工程款200000元,其余诉请因合同另有约定未获支持。2019年8月14日,**单方委托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对房屋装修部分进行鉴定。诉讼中,**申请重新鉴定,后其与细罗古建筑公司共同委托湖南天元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装修部分鉴定,2019年11月14日,湖南天元鉴定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天元鉴字【2019】11010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该房屋鉴定区域木结构装修部分与业主提供的设计图纸有不符合现象;木质护墙板平整度不满足《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的要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细罗古建筑公司是否系刘府四合院室外装修工程的合同主体?二、细罗古建筑公司是否存在有改变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关于焦点问题一,细罗古建筑公司与**于2018年8月31日签订《全屋定制销售合同》,此前即2017年5月,**与上海细罗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刘府四合院木作工程承包合同》,二份合同中,肖X分别以二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在合同上签字,二家公司的企业注册登记显示,该二家公司系不同法人主体,**仅因二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一即要求细罗古建筑公司继续履行室外装修工程未尽部分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问题二,细罗古建筑公司与**在《全屋定制销售合同》中,已就施工须按**提供图纸进行、提供的产品应按国家标准和要求执行有明确约定,细罗古建筑公司装饰装修时,在未征得**明确同意的前提下,擅自更改设计图纸施工,属明显违反合同约定。湖南天元检测认证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明确认定,由细罗古建筑公司承接装修的木质护墙板平整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属不合格工程,该鉴定报告形成的程序合法,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以细罗古建筑公司未完成装修事项、因改变设计图纸施工且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其继续履行室内装修合同并按约定将问题装修部分维修到符合约定标准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细罗古建筑公司的抗辩意见,除辩称的室外装修工程与其无合同关系外,其他均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六)、(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湖南细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签订的《全屋定制销售合同》;
二、湖南细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按**提供的设计图纸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装修部分予以重作,施工质量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要求执行;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50元,减半收取计5775元元,鉴定费8000元,共计13775元,由**负担1775元,湖南细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冬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黄泽平
书 记 员 肖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