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23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澧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南细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沙港社区皂果路。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细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湘0723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3月5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员 李运华
人民陪审员 杨传谋
人民陪审员 毕 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 助理 邓 杰
书 记 员 孙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