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细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湘0723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细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723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澧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南细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南坪街道办事处沙港社区皂果路。
法定代表人:陈振华,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细罗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湘0723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3月5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员  李运华
人民陪审员  杨传谋
人民陪审员  毕 云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 助理  邓 杰
书 记 员  孙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