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石嘴山市生态保护林场与宁夏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7620号
原告:石嘴山市生态保护林场,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嘴山市生态保护林场与被告宁夏永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白红文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嘴山市生态保护林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3元,由原告石嘴山市生态保护林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