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民初203号
原告:陕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毅,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创,系咸阳市秦都区西兰法律服务所。
被告:**,女,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不服咸阳市秦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咸***仲案字[2022]第xx号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亦作为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立案案号为(2023)陕0402民初20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故两案应当并案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并入(2023)陕0402民初202号案件审理,陕西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互为案件原告和被告。
二、本案终结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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