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勃兴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116执保473号之二
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8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济阳县,
被申请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4372015347。
被申请人: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对仙门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6968715169。
被申请人:西咸新区勃兴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窑店街道办*******/div>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9)鲁0116执保473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名下存款。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西咸新区勃兴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协议,申请人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于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作出的(2019)鲁0116执保47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西安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的查封手续。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亓珉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