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柳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柳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MA1Q2CUG8A,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田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子波,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0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1182民初5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182执2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宗 鸣
审 判 员  吴春洪
审 判 员  张卫国
法官助理  赵小通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