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联讯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迟少龙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辽宁联讯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1221民初1057号
原告:迟少龙,男,1975年。
委托诉讼代理人:***,铁岭市工会职工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辽宁联讯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迟少龙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辽宁联讯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迟少龙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辽宁联讯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迟少龙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辽宁联讯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迟少龙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铁岭分公司、辽宁联讯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迟少龙负担。
审判员邵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