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91民初11823号
原告:重庆世纪之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黄路11号4栋20-8号。
法定代表人:周作鹏,总经理。
被告:北京文曲经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新嘉园东里一区8号楼(成了未来孵化器2177号)。
法定代表人:王铁娜,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世纪之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文曲经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世纪之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本院2021年3月11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世纪之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兆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孙菊鸿
书 记 员 云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