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与北京银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6民初7198

原告:***,男,19602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被告:北京银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渤海镇怀沙路536号。

法定代表人:潘自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全保,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雯,北京宏健仁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银建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9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的工资是每月4140元。事实和理由:入职时银建公司称为避税将我的工资分为两部分发放,一部分是银行转账发放,另外一部分是现金发放。当时我不知道这样发放工资可以少缴社会保险费用。银建公司应该按照我的全部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要求确认工资标准的诉讼,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的范畴,故对***起诉要求确认工资标准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孙丽君

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郝 明
法 官 助 理   聂丽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