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08民初184号
原告: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丰北路8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名关新名路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燃长通燃气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