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7196号
原告:广东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委会均益路196号4座4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90RU32。
法定代表人:夏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丰北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4810819D。
法定代表人:田应刚,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喜玲,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广东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04.92元(原告广东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复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颖梅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17196号
原告:广东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委会均益路196号4座4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90RU32。
法定代表人:夏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丰北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4810819D。
法定代表人:田应刚,该单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喜玲,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广东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04.92元(原告广东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复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罗颖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