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保2283号
申请人:广东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均益路196号4座4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90RU32。
法定代表人:夏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丰北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4810819D。
法定代表人:田应刚。
申请人广东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广东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广东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复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颖梅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保2283号
申请人:广东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均益路196号4座4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5190RU32。
法定代表人:夏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广东顺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丰北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24810819D。
法定代表人:田应刚。
申请人广东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广东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广东顺德顿克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复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颖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