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03民初229号
原告:**,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原告:**,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仁邦暖通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小梁庄街261号2单元。
法定代表人:吴洪杰,执行董事。
被告: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丰北路82号。
法定代表人:田应刚,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明,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济南仁邦暖通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市中区。
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建设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崔珉,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丽丽,山东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仁邦暖通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邦公司)、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森公司)、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中区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被告仁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洪杰及其与被告昊森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永刚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明、被告市中区住建局法定代表人崔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丽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仁邦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安装劳务费443445元及利息(以443445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昊森公司、市中区住建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9年下半年起,被告昊森公司承接被告市中区住建局招标的分户式壁挂炉安装工程,并将工程发包给被告仁邦公司。被告仁邦公司股东张东明又将上述工程中涉及市中区展东村、罗而村等共计800户的安装劳务分包给原告,双方约定壁挂炉安装每台5**元(不包含超出管材米数)。经原告组织人手施工,现均已安装完成并于2019年底交付使用,但被告仁邦公司至今未付工程款。原告催讨无果不得不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仁邦公司辩称,一、本案被答辩人**、**诉讼请求支付799户、每户555元、安装劳务费共计443445元与事实完全不符。事实真相是,原告**已经于2019年12月2日前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签收到展东村和罗而村700余户每户350元的安装费共计25万元。2019年10月中下旬,市中区清洁供暖工作突然开始,我们和**、**经过协商并口头约定将市中区党家庄办事处展东村500户、罗而村800户合计约1300余户的壁挂炉和散热器安装工程以每户人工安装费350元全部包干给**、**(安装工程量:包括每户打一个120mm烟孔、壁挂炉、散热器收货卸车、领取送货,壁挂炉和两组散热器安装,包括阀门、打孔管道、以及室内自来水、壁挂炉燃气管连接、以及双管15米内全套供暖施工安装、试水、试压工程,同时做好户内卫生清理和村民安装过程的全部协调工作。双管15米外,每增加一组80元人工费用),约定11月15日前基本完成。2019年10月22日晚上**、**开始组织施工人员陆续进场,截止到11月5日罗而村累计发放838台壁挂炉,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安装过程中我们将施工安装合同打印后给了**。此时市纪委督察组、区政府、区住建局、党家庄办事处专班人员每天入村开会并核查上报施工人员、施工进度,各项压力急剧上升,区政府又要求竣工时间提前到11月6日-8日。然而此阶段由于**、**人员组织严重不足,在罗而村的施工人员仅有不到20人。上级单位检查进度时反而虚报人员、虚报进度,导致区住建局和办事处核查人员查实后三番五次开会要求**迅速增加100人的安装队伍抢工期,确保在11月15日前完成市中区清洁供暖任务。然而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的展东村和罗而村安装施工人员严重不足、进度缓慢、虚报安装完成了300余户。2019年11月9日、10日我们仍然按照**所报工程进度支付每户350元的70%,共计8万元进度款。然而11月9日和11日**收到人工费后,罗而村两支安装队却突然全部撤离了(此时罗而村发放838户壁挂炉,**、**两支队伍仅安装了有单据的283户,但均未打压整改验收:后来才知道是**故意将内蒙古队伍十余人撤离到他在德州禹城的项目上了,造成罗而村出现了没有安装人员的局面),**施工人员的撤离给2019年市中区清洁供暖攻坚战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11月11日晚上10点区住建局和党家庄办事处领导在罗而村紧急召开协调会,迅速调集100多人的安装队伍于12日早8点进驻罗而村抢竣工,当100人队伍进场后发现11月9日刚进的1500个铜阀门和钢水嘴已被**、**撤场的内蒙施工人员几乎偷光,当天我们又迅速采购阀门等物资,经过四天攻坚战基本完成了罗而村的大面积安装任务,确保了区委区政府清洁供暖攻坚战任务的完成。由于被答辩人的组织和协调管理能力严重不足,临阵撤人,给答辩人后期工程的整改验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进入整改阶段我们要求**安排人员进行整改自己安装部分,**拒绝派人参与整改验收。为此,我们专门请河北安装队伍进行扫尾整改验收,整改过程中发现罗而村己经撤离的内蒙古和河南两支安装队安装的管道横不平竖不直、几乎户户安装的壁挂炉系统多处漏水,并且有挂炉子不安暖气片的、还有把炉子挂在卧室的,安装问题五花八门,安装质量问题十分严重。截止到2020年1月底仅罗而村整改人工费用已高达每户160余元(不含损耗的材料费)。二、本案答辩人已经严格按照双方约定条款和时间节点履行了付款义务,共计支付**25万元安装费。但**、**虚报安装户数并恶意拖欠安装队伍人工费,导致展东村和罗而村安装队伍2019年年底不断到市中区住建局和党家庄办事处、济南市劳动监察大队上访讨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一)展东村**、**负责的壁挂炉存在的安装问题:1、自2019年10月22日晚上**、**进入市中区展东村和罗而村开始安装,我们按照600户的工程量分别于11月9日支付**人工费50000元、11月10日支付30000元、11月15日支付70000元,三次支付给**150000元的进度款。但是随后发现我们支付给**、**在高新区××区的安装费,**、**均没有及时支付给各村安装人员,导致罗而村施工人员撤离和高新区及历城区的安装人员不断上访、围闹村委,并将历城区唐王办事处北殷村委会办公室多次上锁,阻止村委会人员进入,性质十分恶劣。为防止事态扩大,我们决定按照工程进度的节点款支付时,经过**、**同意并签字确认的前提下代扣代支,将人工费直接支付给高新区和历城区的施工负责人李超,市中区展东村的施工负责人李治营。2、截止2019年12月2日**、**上报展东村安装结算户数为481户,由于工程尚未整改验收,每户安装打压试水已经基本完成,故我方同意展东村按照481户每户安装费350元的95%比例支付给**安装费159932.5元,并扣除前期已经支付的70%安装费98000元(其中11月24日**同意支付展东村李治营安装队30000元),12月2日实际支付**60000元(其中**同意支付展东村李治营安装队30000元),上述付款**均已签字确认收到,并扣除5%质保金待工程整改验收后支付。然而自2019年12月2日结算95%人工费以后**、**电话不接、人也不到村里来了,对整个展东村的壁挂炉安装整改验收不闻不问,导致展东村另一支安装队伍杜朋军和董绪忠(我们付款时征求过他们的意见,杜朋军说他来找**结算)没有拿到人工费,不断上访区住建局和党家庄办事处,围堵展东村委并报警,12月7日**露面被迫写下欠条,从此**、**再也没有露面。区住建局要求我们妥善解决展东村这些工人欠薪支付问题。经过与昊森公司反复沟通,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困难,决定先由仁邦公司张东明支付**、**欠薪工人杜朋军31740元、董绪忠12440元,上述欠款2020年1月份己由昊森公司从**、**德州禹城博诺安壁挂炉项目回款中经**同意扣除并偿还仁邦公司张东明。3、2019年12月2日展东村进入通气、通水、通电整改过程,经过近一个多月的整改,发现展东村有17户没有安装壁挂炉和散热器系统,有三户壁挂炉挂在3.5米高,截止2020年1月15日整改费用花费27875元。2020年5月份经政府第三方验收平台通过最终安装户数为479户,比**、**上报安装户数少两户,共虚报安装19户,**、**实际安装户数为462户,每户350元结算金额为161700元,扣除后期整改费用27875元,工程竣工结算金额应为133825元,实际付款159932.5元,超额支付**、**安装费26107.5元。4、由于**、**在展东村壁挂炉和散热器发放过程签字程序极其混乱,导致壁挂炉发放丢失8台、散热器发放丢失16组,发放不符合政策的煤改电户徐文银一台壁挂炉和两组散热器无法收回。至今展东村徐洪顺家没有安装壁挂炉系统,实际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35520元(壁挂炉和散热器发放名单原件让**、**在公司抢走)。5、存在的其他问题:展东村**收取了26千瓦壁挂炉差价1000元一台,散热器两组,货款2000元未交回。还有一户将管道全部安装在地面上,区住建局领导督办拆除重新安装系统。**安装人员偷了部分铜阀门和管件与展东村五金商店进行交易。**租房水电费尚欠600元,展东村用户也在找村委协调讨要,**队伍负责的用户信息拍照,由于组织不力拍照不合格,**让村委人员拍照的费用每户五元也未支付给村委会。(二)**、**在罗而村存在的壁挂炉安装问题:1、罗而村最终安装836户,其中第三方平台审核通过804户,由于**、**在罗而村的安装人员于2019年11月8日突然停工并全部撤离安装人员,**安装户数上报单据为283户,后期自己填写补报30余户一直无法核查真实性。截止2019年12月2日我们已经支付**250000元人工费,扣除己付展东村安装费159932.5元(**签收)剩余90067.5元,全部为罗而村的安装费,如按照300户计算已经结算至每户300元。但是由于**、**在罗而村安装人员11月9日-11日全部撤离,安装质量问题十分突出,几乎户户漏水,导致后期维修整改、验收花费巨大的人力物力。截止到2020年1月16日罗而村整改验收人工费花费124380元,全村实际整改了750户,春节前尚有无法通气几十户,户均整改费用高达165.84元。漏水管件更换等材料费损失无法详细统计。2020年7月份疫情结束,第三方验收机构逐户验收又进行整改,花费人工费七万多元。这些整改费用都是因**、**的组织能力差,施工队人员少、施工质量极差、收到工程款却恶意拖欠工人费用和撤离施工人员造成的后果。2、2019年11月15日罗而村进入全面整改验收阶段,我们通知**、**派人检查整改打压自己安装的户数,但被**拒绝打压整改验收。在整改过程发现内蒙古和河南两支安装队几乎没有几个会安装壁挂炉系统的工人,安装的管道横不平竖不直,安装方式五花八门,每户都是几个管件漏水,导致整改比新安装一户时间还费工,拆料损失极大。特别是河南队伍存在与村民私下收费多使用材料交易问题,其中罗而村汪峰家验收整改过程发现河南老李队伍签单27米管子,实际安装90多米,家里管道系统安装成蜘蛛网、挂衣绳似的,工人私自收取村民材料费和安装费。3、**、**在罗而村施工期间,通过村委工作人员租赁村民电动三轮车多辆,租赁费3800元至今未付款,造成村民不断围闹村委工作人员,给村委会工作人员带来极大的烦恼。4、2019年11月8日采购的铜阀门和铜水嘴1500个、价值8000多元,被**、**在罗而村内蒙古队伍2019年11月9日撤场时几乎全部偷光,这些人从罗而村撤离全部转到**、**在德州禹城项目上继续安装博诺安壁挂炉,最终这支队伍也因**、**欠款问题围堵禹城住建局讨薪。以上两个村总共预计1300户,每户350元安装费,由于时间紧任务重,**、**组织能力严重欠缺,施工过程中恶意撤离安装队伍、施工质量问题十分突出,导致我们安装进度没有在区政府和住建局要求的时间节点顺利完成安装任务,给区政府和住建局拖了后腿。**、苏雾恶意欠薪并出现多起严重上访事件,给公司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后期本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讨**、**给公司造成的严重损失,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三、基于上述事实,原告**、**完全是枉顾事实、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的无赖行为。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昊森公司同意被告仁邦公司的答辩意见。
被告市中区住建局辩称,2019年7月份,答辩人组织开展济南市市中区清洁取暖分户式取暖设备供应商招标入围工作,并于2019年8月9日公布供应商入围名单。昊森公司入围“分户式壁挂炉”供应商名单。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和运行资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函[2018]21号)的规定,补贴资金由市、区县(含济南高新区)两级财政按照7:3的比例承担。市级补贴资金由济南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市中区财政局,再由市中区财政局拨付到各办事处;区级补贴资金由市中区财政局拨付至各办事处。根据济南市财政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建指[2020]56号、济财建指[2020]57号、济财建指[2020]63号文件的规定,我单位已向市中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市级、区级两级补贴资金,市中区财政局已将上述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办事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原、被告对被告仁邦公司是否欠款有争议。原告主张被告仁邦公司尚欠劳务费443445元,并为此提交如下证据:1、提交原告**与被告仁邦公司负责人张东明2019年9月13日的微信截图一张(载明如下主要内容:**:壁挂炉安装连接费用包工包料360/每台,轻工不带辅材280/每台,暖气片人工费80/每组,壁挂炉管线6米以外10/一米,拆除旧锅炉50/每台,冲洗暖气片50/每组,暖气过墙眼15/每孔=555元/每台(不含超出管材米数);张东明:收到;**:张总,祝您及家人中秋快乐;张东明:苏经理您好,我刚回来,谢谢),证明双方就涉案工程单价进行了协商,确定以555元每台由原告对涉案的壁挂炉进行安装。微信是**发给张东明的,给对方的一个报价,微信的主要内容如下:壁挂炉安装每台轻工不带辅材280元每台,暖气片人工费80元每组,每个壁挂炉需安装暖气片两组,暖气片人工费合计160元,壁挂炉管线超出6米以外的每米10元,拆除旧锅炉每台50元,冲洗暖气片每组50元,暖气过墙眼15元每孔,上述每台壁挂炉安装费用合计555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2、提交市中区党家办事处居民用SNDA散热器及安装配置结算表319份(其中均载明施工费为350元),证明涉案的罗而村壁挂炉安装工程实际是由原告**与**组织人员施工的。目前原告手头上掌握的是罗而村的施工结算表,在展东村安装壁挂炉481户,相应的结算表原件不在我们手中掌握着,具体在哪不清楚。我们向法庭提交的都是原告自己施工的,其他人施工的不包含在其中,因为罗而村的施工还有其他人员。
3、提交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载明如下主要内容:市中建信复字(2020)第17号**先生:您于2020年7月20日反映,2019年10月份在济南市市中区党家办事处下属的罗而村及展东村从事壁挂炉安装工作,济南市仁邦水暖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张东明(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省总代理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我们于2020年8月3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现答复如下:自2019年12月11日接到苏先生第一个12345工单以来,我局就积极协调双方就其工资拖欠问题进行沟通解决,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对于欠款双方各执一词,针对此问题我局专门安排中标单位(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与信访人苏先生,于2020年4月25日在市中区住建局215室进行了会面并就各自意见进行了沟通,但双方在核对账务清单、单价等问题方面存在异议,双方约定待清单资料整理完毕后再次进行协商。期间我单位致电督促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及苏先生协商对接情况。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表示相关资料已经整理完毕,并将情况及施工中出现的问题以微信的形式发送给苏先生的弟弟(因为苏先生和他弟弟都有合作关系),苏先生表示目前在外地,现在回不来,委托其弟弟帮助处理,随后我单位又与其弟进行了联系,其弟表示目前欠款资料正在整理,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提出的问题苏先生不认可。5月8日上午10:31分苏先生的弟弟提供银行流水19万元,微信转账900元的转账记录,总共19.09万元,并表示其他资料账单还需要找苏先生。6月11日我单位又收到苏先生邮寄的工人误工及工资明细表,我单位第一时间将此资料转发给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由于此负责人正在生病住院过程中,已委托其员工对明细表进行核对。7月13日上午,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来到我单位就苏先生提供的欠款资料进行了表态,该负责人不认可苏先生提供的资料数据,希望与苏先生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事,截止目前双方仍未达成一致。鉴于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与苏先生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建议双方通过司法方式解决此问题。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或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证明原告一方自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后一直在索要工程款,被告市中区住建局要求我们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
4、提交收款收据两份(其中一份为济南槐荫斯普瑞五金经营部于2019年10月23日出具,项目为暖气挂钩,金额为200元;另一份为昌盛水暖器材商店于2019年11月24日出具,项目为三通等,金额为190元)及五金建材商品销货单一份(济南立元众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出具,品名为球阀等,金额为1980元),系我们现在手头购买材料的证据,证明被告供应的材料不足,由原告一方自己购买的相应材料。
5、提交李献忠书面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载明如下主要内容:我叫李献忠,河南省农民工代表,电话:1303932978,身份证:41270119********,我们共计17人,于2019年10月25日通过**介绍到山东济南市市中区××街道××村参于济南市仁邦暖通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承包的壁挂炉、暖气片安装。我们施工队共计安装壁挂炉7户,每户60元,计420元,安装暖气片265户,每户200元,计53000元,每月完工报告清单全部交给**手中,施工期间**已付生活费20000元,还欠余款33420元。部分人员电话、身份证号……证明人:李献忠,2020年11月12日),证明被告没有付清原告的工程款,因为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工程款,所以原告现在一直欠着农民工的工资,李献忠是农民工的一个代表。
原告与被告仁邦公司双方没有约定具体的施工期限,安装完毕后试水没问题了就交给住户。我们是给罗而村和展东村的村民安装壁挂炉。原告**被其中的一个农民工冯贵平起诉,也是讨要工资的。
诉讼请求中的安装劳务费443445元,是按照为罗而村319户居民和展东村481户居民安装的壁挂炉,合计800户乘以555元单价合计为444000元,因为当时起诉时少算了一户,起诉状中按照799户计算的,所以主张的数额为443445元。
被告仁邦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及陈述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不认可,张东明是仁邦公司安装壁挂炉工程的负责人,我公司在济南市××区、高新区、市中区好多村都有壁挂炉安装工程,原告是昊森公司的董事长推荐过来的,他想承包壁挂炉安装工程,他是通过微信进行的初报价,原告提交的截图时间为9月13日,是我公司在高新区安装壁挂炉的时候原告给的一个报价,和市中区的报价是不一样的,我方认为原告主张的市中区的壁挂炉安装费用为每台3**元,我方有**收付款的签字,能够证明每台价格为350元。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能认可300户,其中有一小部分是原告自己代替住户在结算表上填写的,不予认可。对原告主张的展东村的481户,最后核查的时候为479户,其余两户为虚报的,其中有17户是我公司整改的时候人员自行安装的,不是原告安装的,之后又发现有一户没有安装。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即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无异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四即两份收款收据和销货单不予认可。
这个工程是2019年5、6月份开始的,被告市中区住建局对壁挂炉工程只是招标,然后被告昊森公司中标了,由昊森公司和村里签订合同,被告仁邦公司是昊森公司的山东总代理,昊森公司签订合同后由仁邦公司来负责具体施工,包括售后服务。仁邦公司负责施工的过程中又将其中的罗而村和展东村的全部壁挂炉安装工程交由原告实施,没有和原告签订书面的合同。
被告昊森公司、市中区住建局对于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均同意被告仁邦公司的质证意见。
关于已付款情况,被告仁邦公司主张,2019年11月9日,仁邦公司支付**人工费5万元,11月10日支付人工费3万元,11月15日支付人工费7万元,有**签字确认。2019年11月24日,**给仁邦公司出具收到条,收到了3万元,直接支付给了李治营,有**和李治营的签字,该收条载明如下主要内容:(今收到展东村(**)承包壁挂炉安装费用每台3**元,本次结算100台施工费共计30000元,附(**同意支付李治营)。2019年11月24日,**和李治营予以签字)。此后,在2019年11月底左右又支付给原告**1万元,收到条载明如下主要内容:(收到展东村人工费(10000万元)(本院注:此系笔误,应为10000元),支付东柴村李梦施工队的费用。**予以签字);2019年12月2日又支付给原告**3万元,该款直接支付给了李治营,有**和李治营的签字,该收到条载明如下主要内容:(今收到展东村(**)承包壁挂炉安装费30000元,本次结算100台施工费,附(**同意支付李治营)。2019、12、2**和李治营予以签字);在2019年12月2日**又出具了收到条,载明如下主要内容:“今收到展东村481户安装费用350×481×0.95=159932.5,扣除已付70%(98000)元,159932.5-98000-60000=1932.5元(剩余),(3万元拨付李治营),**2019.12.2”,当天给了**6万元,该6万元包含2019年12月2日支付给李治营的3万元,支付给**的3万元。上述实际总的付款数为25万元。
原告**称,被告仁邦公司提交的2019年11月24日和12月2日的收条内容不是我写的,名字是我签的;被告仁邦公司提交的1万元的收条是我写的,名字是我签的;被告仁邦公司提交的2019年12月2日收到展东村安装费的收条内容是我写的,名字是我签的,该收到条中的“350”是工人安装的费用,是350元每台,“481”是户数,“0.95”是95%,“已付70%的98000元”是前期2019年11月9日、10日、15日所付的数额中的98000元。对被告仁邦公司已支付的总款项25万元无异议。
被告仁邦公司还提交如下证据:1、提交董绪忠作为申请人代表于2019年12月9日书写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讨要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载明如下主要内容:尊敬的济南市各级领导,您们好:我叫董绪忠,湖北省荆州市区荆安村二组村民,身份证号:421024196607××××由我带队领荆州籍农民工十五人,来到贵地济南市市中区××镇××村煤改气工程,安装暖气炉及暖气片(炉子品牌博诺安),展东村总承包人名叫张东明,住址不详,电话:130××******,由此人发包给**、**俩兄弟,再经**、**兄弟俩安排我们十五人在展东村施工,口头说好每台整体安装240元一台,只熔接安装暖气片每台1**元。2019年11月2日进村施工,完工时间为2019年12月2日,总计做工台数102台,整体安装84台,计价20160元,只熔接安装18台,计价3244元,共计是23440元整。2019年12月1日经**对单确认质量优异,村委会也给予肯定,所有单据准确无误,当场给付工资10000元(壹万元整),说好余款三天付清,从此再也不见兄弟俩,打电话不接,**电话是157××******,**电话155××******,后经承包商张东明给兄弟俩打电话,由弟弟**出面与我们见面,协商此事,协商地址在展东村村委会,但**明确告诉我们展东村的工程承包商张东明是付给他了,但他把这笔款项用于别的工地了,没钱给我们,无奈我们报警,警方出面,经警方训诫后,**答应当天给我们结清,时间是2019年12月7日,警方有录音录像,当时有他带着我们员工三人在济南市区转了一天,晚上才给了我们1000元(壹仟元整),随后再次报警,后由**开据了一份欠条,欠条注明2019年12月8日中午给钱到账,让我们回家,此后就没有了音讯,打电话也不接,后我们打承包商张东明电话号,但张东明说工程款已经与**、**俩兄弟结清,已于我们无关,现我们讨薪无门,我们一帮农民工在外谋生,养家糊口,凭技术挣钱,但这些不法包工头诈骗我们的血汗钱,在万般无奈之下,恳请政府为我们讨回血汗钱,让我们早日回家与家人团聚,年关将近,在外举目无亲,现暂住展东村干部翟义国家,望政府给予重视。后附全体员工名单15人,并在名单上均按有手印。申请人代表:董绪忠2019年12月9日)、**于2019年12月7日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一份(载明如下主要内容:今2019年12月7日欠工程款12440元,2019年12月8日午钱到账,实际工程量以出兑工程量为准(链接与挂机数))、董绪忠于2019年12月9日出具的收款证明复印件一份(载明如下主要内容:今收到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负责人张东明处理董绪忠与**、**欠展东村工程人工费壹万贰仟肆佰肆拾元整。收款人:董绪忠,身份证:42102419********)、董绪忠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提交杜朋军于2019年12月9日书写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讨要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载明如下主要内容:尊敬的济南市各级领导您们好:我叫杜朋军,黑龙江省巴彦县巴彦镇太安委三组村民,身份证号:232126196309××××由我带队农民工,来到贵地济南市市中区××镇××村煤改气工程,安装暖气炉及暖气片(炉子品牌博诺安),展东村总承包人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张东明电话:130××******,由此人发包给**,**俩兄弟,再经**,**兄弟俩安排我们十五人在展东村施工,口头说好每台整体安装260元一台,只熔接安装暖气片每台2**元。于2019年11月2日进村施工。完工时间为2019年12月2日,做工台数:展东村,挂炉一体84台、熔接安装88台,罗而村,挂炉一体13台,熔接安装10台,人工费共计人民币31740元。2019年12月1日经**对单确认质量优异,村委会也给予肯定,所有单据准确无误,当场给付工资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说好余款三天付清,从此再也不见兄弟俩,打电话不接,**电话是157××******,**电话155××******,后经承包商张东明给兄弟俩打电话,由弟弟**出面与我们见面,协商此事,协商地址在展东村村委会,但苏雾明确告诉我们展东村的工程承包商张东明是付给他了,但他把这笔款项用于别的工地了,没钱给我们,无奈我们报警,警方出面,经警方训诫后,苏雾,**给我打欠条约定2019年12月10日结清,时间是2019年12月7日,警方有录音录像,当时有他带着找们员工三人在济南市区转了一天,随后再次报警,让我们回家,此后就没有了音讯,打电话也不接,后我们打承包商负责人张东明电话号,但张东明说展东村工程款已经与**,**俩兄弟结清,已于我们无关,现我们讨薪无门,我们一帮农民工在外谋生,养家糊口,凭技术挣钱,但这些不法包工头诈骗我们的血汗钱,在万般无奈之下,恳请政府为我们讨回血汗钱,让我们早日回家与家人团聚,年关将近,在外举目无亲,现暂住展东村干部翟义国家,望政府给予重视。后附全体员工名单13人,并在名单上均按有手印。申请人代表:杜朋军2019年12月9日)、**于2019年12月7日出具的欠条复印件一份(载明如下主要内容:2019、12、7日展东村煤改气工程款31740元,12月10日结清款项)、杜朋军于2019年12月9日出具的收款证明复印件一份(载明如下主要内容:今收到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山东负责人张东明处理杜朋军与**、**欠展东村工程人工费叁万壹仟柒佰肆拾元整。收款人:杜朋军,身份证:23212619********)、杜朋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两原告针对被告仁邦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称,讨要申请书的手印是一个人摁的,董绪忠是杜朋军雇的,杜朋军是我们雇的。
被告仁邦公司主张,**欠董绪忠工程款12440元、欠杜朋军工程款31740元,因为原告在德州还承包了被告昊森公司承揽的壁挂炉安装工程,在**给董绪忠和杜朋军出具上述欠条后,在德州的工程回款中经**同意扣除了我公司垫付给董绪忠和杜朋军的款项分别是12440元和31740元,**在确认解决款项上签字确认,等于偿还给了我公司。
原告**对被告仁邦公司主张的上述事实无异议。
原告主张利息,因为竣工时间在2019年12月中上旬,具体时间不清楚,所以按照2020年1月1日起算,2020年1月1日被告肯定投入使用了,利息的起算从交付使用时间计算。约定的是安装100台壁挂后结清工程款,欠付工程款因双方未约定,所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应当从投入使用工程开始支付利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有说明。
三被告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不予认可。
原告要求被告昊森公司、市中区住建局承担责任,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的司法解释一,要求该两被告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而且对被告市中区住建局讲,虽然钱不是经该被告的手,但该被告是发包人,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钱都是由市中区住建局签字认可才拨付。
被告昊森公司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认可。
被告市中区住建局称,钱不经我单位的手,我们只是负责招标,款项都是由财政局拨付到办事处。提交如下证据:1、提交济南市市中区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于2019年8月9日作出的关于下发2019年清洁取暖分户式取暖设备供应商入围的通知(市中清暖建字[2019]26号,供应商入围名单中有被告昊森公司,该公司的联系人为张东明),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和运行资金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办函[2018]21号)、济南市财政局和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9月4日下发的关于下达2019-2020年冬季清洁取暖市级运行补贴资金(第二批)预算指标的通知(济财建指[2020]56号)、济南市财政局和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9月4日下发的关于下达2019-2020年冬季清洁取暖市级建设补贴资金(第三批)预算指标的通知(济财建指[2020]57号)、济南市财政局和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9月18日下发的关于预拨2020-2021年采暖期清洁取暖运行补贴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济财建指[2020]63号),市中区住建局于2020年9月21日给区财政局的关于拨付2019-2020年度、2020-2021年度冬季清洁取暖市级补贴资金的申请、于2020年9月28日给区财政局的关于拨付2019-2020年度、2020-2021年度冬季清洁取暖区级补贴资金的申请,证明昊森公司入围“分户式壁挂炉”供应商名单,本案补贴资金由市、区县(含济南高新区)两级财政按照7:3的比例承担,我单位根据各办事处上报的台账,将拨付款项的申请报至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资金分配表将市、区两级的配套资金按照比例拨付至各办事处。
两原告对被告市中区住建局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仍然认为不能证明该被告已经付清了全部工程款。
被告仁邦公司、昊森公司对被告市中区住建局提交的上述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和被告仁邦公司、市中区住建局提交的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发表的质证意见,对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本院确认如下三个事实:一、在济南市市中区2019年实施的分户式清洁取暖改造工程中,被告市中区住建局于2019年7月份组织招标工作,经过招标,被告昊森公司入围了分户式壁挂炉供应商名单,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展东村和罗而村的分户式清洁取暖改造工程即壁挂炉安装工程由被告昊森公司负责施工,由昊森公司和村里签订合同,被告仁邦公司是昊森公司的山东总代理,昊森公司签订合同后由仁邦公司来负责具体施工,包括售后服务。仁邦公司负责施工的过程中又将其中的罗而村和展东村的全部壁挂炉安装工程交由原告负责施工,原告和被告仁邦公司没有签订书面的施工合同。二、冬季清洁取暖工程的补贴资金由市、区县(含济南高新区)两级财政按照7:3的比例承担,市级补贴资金由济南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市中区财政局,再由市中区财政局拨付到各办事处;区级补贴资金由市中区财政局拨付至各办事处。三、被告市中区住建局已于2020年9月21日和28日向市中区财政局申请拨付市级、区级两级补贴资金,市中区财政局已将上述补贴资金拨付至各办事处。
关于原告施工的工程量和工程款数额问题,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每台壁挂炉安装费用合计为555元,并提交了原告**与被告仁邦公司负责人张东明的微信截图一张予以证实,被告仁邦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根据被告仁邦公司提交的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出具的“关于收到展东村481户安装费用”的收到条以及原告**对该收到条中相关数字和内容的含义所作的解释,能够证实每台壁挂炉的安装费用为350元,同时根据原告提交的市中区党家办事处居民用SNDA散热器及安装配置结算表(罗而村的),其中均载明施工费为350元,亦可证明每台壁挂炉的安装费用为350元。故对原告关于每台壁挂炉安装费用为555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定每台壁挂炉的安装费用为350元。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出具“关于收到展东村481户安装费用”的收到条后,被告仁邦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且作为证据提交以证实其主张的每台壁挂炉的安装费用为350元,被告仁邦公司不能既认可该收到条中对其有利的部分内容,又否定对其不利的部分内容,因此根据该收到条,本院认定原告在展东村安装的壁挂炉为481台。原告提交的市中区党家办事处居民用SNDA散热器及安装配置结算表实际为327份,其中有6份是复印件,被告仁邦公司虽然仅认可其中的300户,并主张其中有一小部分是原告自己代替住户在结算表上填写的,但其对此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其关于原告自己代替住户在一小部分结算表上填写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院对原告关于在罗而村给319户居民安装壁挂炉的事实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原告在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展东村和罗而村给800户居民安装了壁挂炉,即安装壁挂炉800台,每台壁挂炉安装费用为350元,安装费用合计为280000元。
关于被告仁邦公司应否向原告支付壁挂炉安装费用及利息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于2019年12月2日出具的“关于收到展东村481户安装费用”的收到条、被告仁邦公司提交的董绪忠和杜朋军的拖欠农民工工资讨要申请书的相关内容,结合被告仁邦公司答辩意见中关于“迅速调集100多人的安装队伍于12日早8点进驻罗而村抢竣工”的内容,能够确定原告所安装的800台壁挂炉于2019年12月10日前已施工完毕。因原告与被告仁邦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对付款期限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现要求被告仁邦公司付清所欠壁挂炉安装费用,并无不当。因原告对被告仁邦公司已支付原告25万元的事实并无异议,故被告仁邦公司尚应支付所欠原告的3万元。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故被告仁邦公司应支付原告的利息为:以3万元为基数,自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即诉前调立案之日2020年11月20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关于被告昊森公司和市中区住建局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昊森公司系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展东村和罗而村壁挂炉安装工程施工单位,由其和村里签订合同,而被告仁邦公司是其山东总代理,其签订合同后由仁邦公司来负责具体施工,故原告要求被告昊森公司对于被告仁邦公司所欠的壁挂炉安装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案涉的清洁取暖改造工程,被告市中区住建局只是负责招标,相应的补贴资金由济南市财政局直接拨付至市中区财政局,再由市中区财政局拨付到各办事处,区级补贴资金由市中区财政局拨付至各办事处,因此被告市中区住建局既不是发包方,也不是资金拨款义务方,原告要求被告市中区住建局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仁邦暖通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壁挂炉安装费用3万元;
二、被告济南仁邦暖通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50元,原告**、**负担7400元,济南仁邦暖通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常德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雪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