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民初26820号之一
原告: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新丰北路82号。
法定代表人:田应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喜玲,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征,广东广和(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2021年12月16日,原告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86.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婉妮
人民陪审员  李洁玉
人民陪审员  陈雪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