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17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棱县。
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仁邦暖通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吴洪杰,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吴效峰,总经理。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明,济南仁邦暖通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崔珉,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丽丽,山东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济南仁邦暖通工程配套有限公司、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1)鲁0103民初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经审查,该申请不符合《诉讼费用缴纳办法》有关规定,本院不予准许,并向**、**下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其七日内预交上诉费,但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宏伟
审判员 李莎莎
审判员 高希亮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李在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