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执96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新丰北路8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6民初380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945元及利息(利息以6394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4.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18.37元,由被告***负担2536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昊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去向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一)已冻结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账号:2088********)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2024年4月26日止)、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085e××3990@wx.tenpay.com)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2024年4月25日止)。上述账户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冻,请申请执行人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天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逾期未提交有关申请的,视为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 (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的相关登记信息。 (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四)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股份收益,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其他股票(股权)。 三、依法审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适用条件,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金额为0元,未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9736.31元(含执行费152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