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大秦富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大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4771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被告:河南省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迎宾大道北侧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下已经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