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3民初4771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被告:河南省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迎宾大道北侧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0年5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庭下已经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