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7807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980号绿城翡翠园一期16栋9层903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3MA7ACN4TXG。
负责人:***。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寺街道办事处文明路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573271057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青年西路2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22MA4OFN2HOF。
负责人:***。
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8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100072163617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25民初7807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980号绿城翡翠园一期16栋9层903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3MA7ACN4TXG。
负责人:***。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广华寺街道办事处文明路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5732710577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青年西路2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22MA4OFN2HOF。
负责人:***。
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87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100072163617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