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

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与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706民初5837号
原告: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瀛洲南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吴典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晨晨,江苏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畅园3号楼1层3-103。
法定代表人:刘燕铭,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沐歌)与被告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润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季沐歌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晨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润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季沐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北上广的四季沐歌植入合同》;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115万元广告费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截止到2019年6月27日利息暂计算:212750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万元;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5日原被告签订《北上广的四季沐歌植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投资的《北上广的四季沐歌》(以下简称:“该剧”)植入广告,植入总金额300万元(含35万元置景费等植入内容拍摄成本),合同签订后支付150万元(含35万元置景费),该剧在卫视或网络平台首轮播出结束后,支付150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150万元广告费(含35万元置景费),但时至今日该剧仍未在卫视或网络播出。依据合同7.6条之规定:“该剧如因乙方(被告)原因未能如约于2017年年底前在卫视或网络播出,自2018年1月起每晚一个月扣除合同总价款的10%。若该剧在2018年6月30日前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卫视或视频网站播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则乙方退还除置景费以外的全部已收款项,并收回一切本合同项下授权权利”,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均不予理睬。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海润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5日,原告四季沐歌(甲方)与被告海润公司(乙方)签订《北上广的四季沐歌植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基于乙方对该片艺术创作的整体把握,甲方享有在该剧中植入四季沐歌广告的权利;本合同植入总金额共计300万元整,该费用包含置景费等植入内容拍摄成本35万元;置景费由甲方与置景方上海止木柔风影视文化工作室另立合同;本协议双方签署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115万元;该剧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如约于2017年年底前在卫视或网络播出,自2018年1月起每晚一个月扣除合同总价款的10%;若该剧在2018年6月30日前未能在合同约定的卫视或视频网络播出,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则乙方退还除置景费以外的全部已收款项,并收回一切本合同项下授权权利;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2016年5月27日,原告四季沐歌向被告润海公司支付价款115万元。被告润海公司向原告四季沐歌出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剧至今未播出。
上述事实,有原告方的陈述以及《北上广的四季沐歌植入合同》、汇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北上广的四季沐歌植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四季沐歌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了先期费用115万元,但涉案剧目至今未播出。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原告四季沐歌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115万元款项。对于原告四季沐歌诉求的利息及违约金本院酌情认定为30万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与被告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上广的四季沐歌植入合同》;
二、被告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返还款项11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30万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6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29元,由被告海润公司负担17236元,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上诉请求金额计算)。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10×××94(汇款后将汇款凭证复印件交本院随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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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唐乐毅
人民陪审员  李凤芹
人民陪审员  王莲娣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鲁珍珍
书 记 员  梁 茜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上诉须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费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