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

22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民初22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大厦708室。
法定代表人:吕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嘉泰国际产业城。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峰
审判员乙斌
审判员刘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