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

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与北京鸿鑫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706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鸿鑫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鸿鑫盛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路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