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

***与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3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某某,男,1979年9月***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开明,系再审申请人的父亲。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嘉泰国际产业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任某某与被申请人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沐歌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7民终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任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劳动者享有休产假的法定权利,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申请人安排休产假,没有理由要求申请人另行请假;(二)申请人没有工作岗位,不处于工作状态,不需要请假,不存在旷工的情形。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旷工为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申请人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损失。综上,被申请人四季沐歌公司系违法解除合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申请人四季沐歌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申请人任某某到西北地区工作,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形。任某某在接到《复职通知书》后,拒绝接受工作安排,并以家属生育为由,要求四季沐歌公司为其安排休产假。休产假是劳动者的权利,但劳动者也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四季沐歌公司书面通知任某某到公司办理请假相关手续,但任某某未到公司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季沐歌公司根据公司《考勤与假期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任某某未办理请假手续、旷工超过三天为由,解除与任某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任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任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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