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

5981***、***与丹阳市开发区大成水电器材经营部、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5981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原告:***,男,198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大成水电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开发区前艾振前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181MA1X0A4602。
经营者:刘银波,男,汉族,1965年3月8日生,住丹阳市开发区。
被告: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慈东滨海区日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048783482。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蕊,系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
被告:江苏河阳线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丹阳市司徒镇河阳兴达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266595762。
法定代表人:谭秋福,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义,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斌,系公司员工。
被告:郴州阜融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花路锦泰山水缘****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MA4LHEK36X。
法定代表人:徐小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勇,系公司股东。
被告: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海州区瀛洲南路**会信用代码91320700794550396F。
法定代表人:吴典华,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上海市汇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珍珠,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丹阳市开发区大成水电器材经营部、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河阳线缆有限公司、郴州阜融商贸有限公司、江苏四季沐歌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两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韦 玲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凌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