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汉达(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华通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27财保327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华通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中意大街东侧、规划横五路北侧10#。

法定代表人:王传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喜军,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赵家泾路********。

法定代表人:刘尹。

申请人河北华通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395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华通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3953.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崔咏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曹丽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