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汉达(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保定火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06民初7243号
原告:保定火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长城南大街144号商用。
法定代表人:张占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疆、张乔,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赵家泾路389号4幢B座2层。
法定代表人:刘尹,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保定火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保定火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火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火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9元,由原告保定火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霍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王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