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汉达(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5民初1780号
原告:***,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疆,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乔,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赵家泾路389号4幢B座2层。
法定代表人:刘尹,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1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张维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丹
书 记 员 庞雨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