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汉达(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执保389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茌平区。
被保全人:***(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赵家路********。
法定代表人:刘尹,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作出(2021)鲁1523民初15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0000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1150000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本山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尉法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