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02民初683号
原告:湖州聚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上强村西元片蒋坞村狗头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2787718453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332801963Q。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聚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聚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聚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聚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8元,由原告湖州聚能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