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水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娄底市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民终14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金娥(***之妻),女,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娄底市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煤矿安全监察局对面)。
法定代表人:朱满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娄底市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1)湘1302民初7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7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湘林
审判员  易伟军
审判员  曾永萍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 薇
附相关法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