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瑞思奇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3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商初字第256号
原告青岛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诚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诚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瑞思奇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青岛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瑞思奇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7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初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