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荣成市中小学生综合实践教育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14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荣民初字第190号
原告青岛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诚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诚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荣成市中小学生综合实践教育中心,住所地荣成市。
法定代表人***,校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市中小学生综合实践教育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元,由原告青岛育才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吕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