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3执2316号
申请执行人***舜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西五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力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济青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303民初85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0329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从中支付其欠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国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十五日
书记员 郑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