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34民初8号
原告:于洁,女,汉族,个体出租车司机,住长岛县。
被告:山东泉舜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山东泉舜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东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于洁与被告山东泉舜工程设计监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洁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洁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于洁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