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新工程有限公司

雅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密云区溪某某走某某经济合作社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8民初1922号

原告:雅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张镇工业区路3号50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271825550。

法定代表人:李茂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瑞,男,1994年10月28日出生。

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人民中路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54172P。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鉴潮,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密云区溪***走***经济合作社,地址北京市密云区溪***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110228599659492B。

法定代表人:贾广新,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田丰,北京金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雅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区溪***走***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雅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雅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魏明山

二○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王 静
书  记  员   商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