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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三强锅炉承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查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4民申29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三强锅炉承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山镇。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个体户,居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居民身份号码×××。
再审申请人******三强锅炉承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人民法院(2015)阿鲁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三强锅炉承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起再审;
审判长乌兰
审判员娜仁
审判员阎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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