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三强锅炉承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1民初6629号 申请人:王占财,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 被申请人:***,男,195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 被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三强锅炉承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三〇三国道西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1772245702H。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阿××旗××镇××西汉××西××天××家园××楼××**××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阿旗房权证天山镇字第××)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300000元;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的账户(账号:62×××78)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50000元;对被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三强锅炉承 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的账户(账号:15×××48)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800000元,以上保全金额合计1150000元。申请人以自己名下位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红星路***巷北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蒙(2019)阿鲁科尔沁旗不动产权第0005447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阿××旗××镇××西汉××西××天××家园××楼××**××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阿旗房权证天山镇字第××)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12月30日至2024年12月29日。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买卖、抵押或设定他项权利和义务; 二、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的账户(账号:62×××78)予以冻结5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支取或设定他项权利和义务; 三、对被申请人阿鲁科尔沁旗三强锅炉承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鲁科尔沁旗支行的账户(账号:15×××48)予以冻结8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2月30日至2022年12月29日。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支取或设定他项权利和义 务; 四、对申请人王占财名下位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红星路***巷北房产一处[不动产权证号:蒙(2019)阿鲁科尔沁旗不动产权第0005447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12月30日至2024年12月29日。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任何人不得买卖、抵押或设定他项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应当在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冻结手续,如未按期申请,则视为放弃续行权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