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1民初8959号
原告:阿鲁科尔沁旗三强锅炉承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乌兰哈达乡刘家段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远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天金商城路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4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执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阿鲁科尔沁旗三强锅炉承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赤峰远诚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48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112766元;二、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终止后,公司的清算组亦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阿鲁科尔沁旗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0月14日注销后,阿鲁科尔沁旗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现已解散。故本案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属被告不明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48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48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 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