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风风机有限公司

安徽安风风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庐江民催字第00001号
申请人:安徽安风风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徽安风风机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金额为人民币3万元、出票人为安徽安风风机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出票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庐江支行、持票人为安徽安风风机有限公司的一张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该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安风风机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何凡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代)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