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抚远市抚远镇人民政府,住,住所地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佛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镇综治办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宝清县东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抚远市抚远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19)黑0833民初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供新证据,导致案件基本事实发生变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2019)黑0833民初8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宝清县东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程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