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清县东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等98人与宝清县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5民终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等98人。
共同诉讼代表人***,男,1943年7月6日出生,汉族。
共同诉讼代表人于启贵,男,195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共同诉讼代表人姜明祥,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宝清县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顺发,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49年出生,汉族。
上诉人***等98人因与被上诉人宝清县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482号民事裁定,现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案了本案。
原裁定查明,原告98人均系宝清县第二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的职工,该公司于1964年成立,由最初几十人组建形成了宝清镇维修队,并且在十几年间每月从工人工资中扣除5元钱作为企业发展资金,于1978年逐步发展成为拥有近200名职工的宝清镇建筑工程队。同年,企业扣除每个工人3个月的工资用于购买原宝清县第二建筑公司的办公楼、设备和工具,并建造了办公室、仓库及木材加工车间。1980年,经宝清县有关部门批准宝清镇工程队改为宝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公司性质为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归公司全体职工所有。自2000年,***开始担任二建公司经理,其任职时二建公司拥有办公大院15000平方米,房屋2000多平方米。2001年,二建公司为还清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大院南侧8000平方米土地和1000多平方米房屋割出建造住宅楼来还款。1994年,因宝清镇东关村建造牛马市场欠二建公司工程款275000元,于是东关村将其6500平方米菜园土地使用权划给二建公司抵顶欠款。以上可以证明二建公司在开发利民小区前共有土地13500平方米,房屋1000平方米及围墙210延长米。
2009年,被告***以宝清县鑫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二建公司的土地上开发了宝清县利民小区,但原告并没有得到被征用的土地、房屋补偿款及开发该小区的利润。2015年9月30日,原告到宝清县工商局查阅二建公司档案时,发现了宝清县宝清镇人民政府于2003年4月10日作出的镇政发(2003)7号注销二建公司的决定,将二建公司和宝清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合并成立宝清县东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宝清县宝清镇企业公司向宝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清算证明,证明二建公司解体前,经过公司审计,债权债务已清算结转完,在注销登记注册书中,企业的人员安置、设备、设施、物资、债务等处理情况栏中也标注”已清理完结;如发生债务纠纷均由我公司承担”。以上可以证明二建公司成立的经过及财产来源。
原告认为,二建公司系集体企业,其资产应当由全体职工进行决策,并且职工享有共同的收益。被告***违反了集体企业的议事规则和重大事情集体决策的规定,将土地13500平方米、木材加工车间600平方米、仓库300多平方米、抚远镇抵顶欠二建公司工程款的700平方米旧办公楼、二建公司办公带门市415平方米楼房一栋、机械设备60多套、被告***收侵油厂工程款100万元及其他十几项财产去向不明。由于二建公司与房建公司合并成立东大建筑安装公司,且解体前债权、债务已清算结转完,故东大建筑安装公司对二建公司的财产和债务应当承担责任。同时,***作为二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尽职责并违反了《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要求二被告连带返还占用原二建公司集体财产100万元(暂定,待司法审计后再行明确数额)。
原审法院认为,金永贤在起诉前已经死亡,其不具备承受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资格,故原告应认定为***等98人。二建公司经其主管部门宝清镇人民政府决定,与宝清县房屋建筑工程公司合并成立宝清县东大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03年4月在工商部门进行了注销登记。二建公司在注销前对资产进行审计,债权债务已清算结转,由宝清镇企业公司负责处理,因此本案系宝清镇人民政府对宝清县第二建筑公司资产进行合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等98人的起诉。
判后,原告***等98人不服,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责令宝清县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审理。
被上诉人宝清县东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均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集体企业财产行使权利的是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该企业的职工,职工不是集体企业财产的所有人,不能代表集体组织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集体企业财产的权利,也无权以个人名义对涉及企业的事宜提起民事诉讼。***等98人上诉主张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等98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 明
审 判 员  曹红霞
代理审判员  杨志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艳茹
附:上诉人名单
上诉人名单
***,男,1943年7月6日出生,汉族。
任传合,男,1942年8月9日出生,汉族。
于启贵,男,195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
张玉军,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
王晶,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姜德武,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
梁延福,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
刘高,男,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徐凤英,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何英华,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高飞,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
史全森,男,1957年9月5日出生,汉族。
姜明祥,男,196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
徐怀明,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佟允琢,男,1945年9月12日出生,满族。
刘广君,男,195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于淑兰,女,195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李富荣,男,194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张绍志,男,194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
刘海,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刘桂英,女,194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张守平,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
苗长富,男,195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
刘德武,男,194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
吴凤美,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徐德福,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
王玉清,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高琪,男,194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王立荣,男,195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
李志峰,男,194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
刘国荣,男,194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赵胜财,男,1944年5月4日出生,汉族。
杜宝桐,男,194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张殿富,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
王秀眉,女,193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徐福利,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
栾喜国,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娄本利,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于长玲,女,1950年7月2日出生,汉族。
刘桂英,女,194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徐井凡,男,194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
曹德清,男,196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
曹桂琴,女,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
于秀荣,女,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于秀英,女,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
毛树范,男,195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
王玉发,男,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于宝祥,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刘少华,男,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徐刚,男,1962年7月14日出,汉族。
张守财,男,194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
王福贵,男,195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张玉喜,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
冯殿双,男,194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
王淑琴,女,194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张春义,男,194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韩照华,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
赵生发,男,195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
张秀莲,女,196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马会元,男,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
楚万洲,男,195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何英川,男,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
谭永侠,女,194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于秀莲,女,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于秀芹,女,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
李永生,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
卢富义,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
卢富军,男,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
高玉林,男,195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赵胜发,男,1946年3月2日出生,汉族。
王瑞香,女,195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
赵家才,男,193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马吉田,女,1947年10月15日出生,满族。
王淑清,女,194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
马会才,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
王志忠,男,193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
李军,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高德春,男,195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王作忠,男,194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张桂芹,女,196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
张向东,男,195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
马桂英,女,192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曲凤英,女,193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
李杰,女,193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
孟淑珍,女,1933年2月8日出生,汉族。
吴玉凤,女,1937年5月1日出生,汉族。
张殿珍,女,194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
李凤良,男,1933年6月4日出生,汉族。
曹春友,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
关德坤,男,1951年7月16日出生,满族。
曹春福,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
赵景义,男,196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孙连芝,女,195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张世英,女,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
刘淑琴,女,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
张玉杰,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徐玉清,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
刘和贵,男,195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