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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0229号
原告:**中,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告: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142925949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秋涛北路118号6楼。
法定代表人:张良,公民身份号码XXX,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宏萍,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与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中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全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钱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