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109民初4244号 原告: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142925949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北路118号6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7Y9BT4U,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市心北路857号2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安达公司)与杭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杭州**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安达公司向本院提出并变更诉讼请求:1.**公司向万安达公司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应付工程款1973240.27元,支付暂计算至2023年4月1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21682.54元,并继续支付以1973240.27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2.**公司向万安达公司退还质保金463244.43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3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退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的逾期退还利息损失;3.万安达公司就上述工程竣工结算应付剩余工程款1973240.27元和应退还质保金463244.43元,合计2436484.70元,享有创世纪项目消防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的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本案**公司(发包人)与万安达公司(专业承包人)签署《创世纪项目消防工程合同文件》,其中合同协议书引言中明确“发包人、专业承包人协商一致就此专业承包工程施工事项订立本合同”;第1.1条约定“专业承包工程名称:创世纪项目消防工程”;专用条款第7.4条中约定“(3)工程审价结束时后,累计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4)剩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其他约定详见合同专用条款附件3”;专用条款附件3工程保修协议第2.1条质量保修期中约定“(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第2.2条中约定“发承包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约定保修期起算日起,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6个月后和项目集中交付日期两者的较晚日期”、第6.2条中约定“承包人应在满足退还质保金条件时,向发包人工程技术中心书面提出质保金退还申请,发包人无异议且保修责任履行完毕后28天内向承包人无息支付质保金,退还按以下方式执行:分包保修期满后,经工程、物业、客服、成本等相关部门确认后无息退还质保金”;通用条款第7.8条中约定“如因发包人的原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节点支付进度款,则对于应付而未付金额(争议金额除外),应当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专业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该合同还对发包人和专业承包人双方的其它权利义务作了详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万安达公司已经按约履行并完成了创世纪项目消防工程施工。2019年8月5日,该工程验收合格,取得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颁发的萧建消验字(2019)第0051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2020年11月4日,被告**公司该项目开始集中向购房业主交付。按上述合同约定,保修期自2020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2021年12月28日,**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前了《竣工结算协议》结算金额15441481元,《竣工结算协议》双方已经盖章确认。至此,**公司应向万安达公司支付工程款至结算总价的97%,除已支付工程款12404996.30元外,还应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应付工程款2573240.27元。**公司一直拖延未支付,已经严重违约,并给原告万安达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2023年2月27日,万安达公司向**公司通过顺丰快递邮寄提出了退还质保金申请(包括《退还质保金申请流程表》、《维保验收记录》、《竣工结算协议》);2023年2月28日,被告**公司已签收了该《退还质保金申请》,并应于2023年3月28日前退还质保金463244.43元。万安达公司故起诉,望判如所请。审理过程中,**公司支付万安达公司600000元,万安达公司据此变更诉讼请求。 **公司辩称:对于应付款金额197万无异议;对违约金有异议;万安达公司没按要求提交退质保金材料,不符合退质保金的条件。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18年4月,万安达公司(承包人)与**公司(发包人)签署《创世纪项目消防工程合同文件》,其中《合同协议书》约定:发包人、专业承包人协商一致就此专业承包工程施工事项订立本合同;专业承包工程名称为创世纪项目消防工程;专业承包工程承包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金额为14793942元;其中《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合同范围为消费工程之自动报警系统、事故广播、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灭火器、防火卷帘门系统、防排烟系统、电梯前室正压送风系统、平时通风系统、人防通风系统、弱电系统防火封堵、消防动力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电器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BIM综合支架、消防检测、整体工程消防(含通风及防排烟工程、防火门等)调试联动、消防验收及上述系统的预留预埋、安装、调试、检测、验收、售后服务和培训等;工程款采用转账方式支付;本工程按月度付款,当月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一式四套完整的内业资料(至少一套原件)及四套竣工图和有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审价结束后,累计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如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合同的约定时间付款,在2个月内,专业承包人不得计利息,也不得停工和延长合同工期(应视为正常履行合同)。超过2个月(不含发包人6月、12月封账期),发包人从应付款之日起,按应付款额的相应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付给专业承包人利息;其中《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约定:发承包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约定保修期,其他项目保修期限以双方合同约定、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中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保修期起算日期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6个月后和项目集中交付日期两者的较晚日期;承包人申请办理退换质保金必须具备的条件:发承包双方已完成结算协议的盖章确认、根据合同约定达到质保金退还节点、保修期内已按合同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配合发包人相关部门及时做好维修工作无遗留问题、经工程技术中心、客户关系中心、物业公司等相关部门确认且维保验收合格;承包人应在满足退还质保金条件时,向发包人工程技术中心书面提出质保金退还申请,发包人无异议且保修责任履行完毕后28天内向承包人无息支付质保金,工程、物业、客服、成本等相关部门确认后无息退还分包质保金。 2019年8月5日,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被告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关于**储出(2016)22号地块居住(含商业配套)幼儿园项目,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和功能测试,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 2020年11月4日,被告就案涉项目开展集中交付。 2021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竣工结算协议》,载明创世纪项目消防工程结算金额15441481元。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确认以结算金额的97%计算,被告欠付应付工程款1973240.27元。 另查明,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被告邮寄送达《退还质保金申请流程表》,被告陈述签收人员系其客户关系中心工作人员,但认为邮寄空白表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退还质保金流程。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创世纪项目消防工程合同文件》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关于应付工程款,双方合同约定“工程审价结束后,累计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双方形成竣工结算协议确认结算金额为15441481元,已符合支付结算价款97%之条件,原告据此可要求被告累计付款14978236.57元,审理过程中,双方均确认被告于原告起诉前已付款12404996.30元,审理过程中已付款600000元,据此被告尚欠应付工程款为1973240.27元。关于退还质保金,双方合同约定质保金应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6个月后和项目集中交付日期两者的较晚日期起算保修期满后退还,审理过程中双方确认保修期为2年,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质保金于2022年11月4日符合退还的时间条件。被告辩称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质保金退还审批流程,根据合同约定,审批流程需原告提供申请材料,被告尽职对维保验收确认,双方互相配合方能完成,在案证据显示原告向被告邮寄退还申请表,被告如认为原告不符合退款流程,应及时告知原因,现被告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告不符合退还质保金条件情况下,质保金应当予以返还,但因原告亦未按合同约定的流程依序提交材料,迟延返还利息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超过2个月付款,按应付款额的相应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因双方竣工结算协议未附落款日期,原告主张参照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日期确定结算日期,该主张未加重被告负担且具备合理性,本院予以采信,但违约金起算时间应按合同约定给予2个月免息期(自2022年2月28日起算)。关于优先受偿权,案涉项目为消防工程,因案涉项目已向购房者集中交付,消防工程缺乏优先受偿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价款1973240.27元,支付违约金105347.75元(以2573240.27元为基数计算至2023年4月10日),并继续支付以1973240.27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二、杭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463244.43元; 三、驳回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66元,减半收取13633元,由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元,杭州**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3567元。 杭州**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