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4民初2973号
原告杭州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八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符丹丰(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民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安达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6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82元,由原告杭州荣盛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黄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