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恒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威恒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粤花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4035号
原告:***,男,199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波,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威恒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3号1座17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93630218。
法定代表人:骆炳尧。
第三人:广州市粤花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溪秀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7711785441。
法定代表人:黄福宪。
原告***与被告广东威恒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粤花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叶晓青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肖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