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威恒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威恒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35041号 原告:广东威恒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3号4座32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1936302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西路204号大院自编第1栋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46270023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踔***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踔***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威恒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广佛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广东威恒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威恒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威恒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4元,减半收取73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威恒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菡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