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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鑫力电梯有限公司与大连环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13民初4455号
原告***,男,1959年1月14日出生,住大连金普新区。
原告马玉英,女,1957年9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告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镇白家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朱广原,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马玉英诉被告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镇白家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的9亩63分土地确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玉英诉被告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登沙河镇白家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告主体错误,故依法应驳回原告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玉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给原告***、马玉英1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苗永福
审 判 员  张 健
人民陪审员  蒋 萩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苗依诺